(1)碳鋼、低合金鋼壓力容器的焊后熱處理操作應符合如下規定:①焊件進爐時爐內溫度不得高于400℃ ;焊件升溫至400℃后,加熱區升溫速度不得超過5 000/δs℃/h (δs為焊接接頭厚度定義中的工件鋼材厚度,mm),且不得超過200℃/h,最小可為50℃/h;③升溫時,加熱區內任意5 000mm長度內的溫差不得大于120℃;④保溫時,加熱區內最高與最低溫度之差不宜超過65℃;⑤升溫及保溫時應控制加熱區氣氛,防止焊件表面過度氧化;⑥爐溫高于400℃時,加熱區降溫速度不得超過6500/δs℃/h ,且不得超過260℃/h,最小可為50℃/h;焊件出爐時,爐溫不得高于400℃,出爐后應在靜止空氣中繼續冷卻。
(2)對S11306,S11348鐵素體型不銹鋼的焊后熱處理,當溫度高于650℃時,冷卻速度不得大于56℃/h;當溫度低于650℃時,應快速冷卻,其余操作按(1)進行。
(3)當需要對奧氏體型不銹鋼、奧氏體一鐵素體型不銹鋼進行焊后熱處理時,應按設計圖樣或設計文件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