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理前應仔細檢查缺陷的性質、特征、范圍和缺陷產生的原因,制訂修理方案,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書面告知當地質址技術監督部門后方可進行修理。若缺陷情況尚未完全判明,切忌邊檢查邊修理,這樣無法保證修理質量,有時甚至造成缺陷人為擴大。
2)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修理,特別是挖補,更換部分受壓部件時,必須保證受壓部件原有的強度和制造技術條件的質量要求。
3)補焊、挖補、更換筒節和封頭等貢大的修理項目及其焊接熱處理的技術要求,應參照有關規范和制造技術文件,事先制訂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和修理工藝要求,并在修理過程中嚴格按批準的方案實施。
4)修理所使用的材料必須與容器罐體材料相適應。所謂相適應是指修理用材與容器罐體材相同或強度級別、焊接性能相近。修理材料應有質債證明書,能判明材料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必要時要進行材料復驗。不允許用情況不明的材料作為容器罐體修理的用材。
焊條、焊絲、焊劑也要選用與所補焊的鋼材相適應的牌號,并根據鋼材的焊接性能及板厚等條件,確定是否需進行焊前預熱和焊后熱處理。經過焊接工藝評定后確認。
5)裂紋性缺陷可采用打磨消除,但打磨處的剩余壁厚應滿足壓力容器的強度要求。焊縫表面成形超差(表面凹凸不平、尺寸超高等)也可以打磨修理,凡打磨部位均應與母材平滑過渡。
6)需補焊修理時,在補焊前應仔細檢查缺陷是否全部清除,尤其應仔細檢查裂紋性缺陷是否已徹底清除,打磨的溝槽應經過表面探傷確認。內部缺陷打磨深度超過1/2板厚時,如果未見缺陷,補焊后在另一面繼續打磨,直到確認清除干凈為止。
7)挖補受壓部件時,補板不能帶尖角,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或帶圓角的矩形,其圓角半徑應大于100mm。為了分散焊接熱,減小焊接殘余應力,應劃區編號后間隔分段焊接。擔任焊接受壓部件的焊工應持有特種設備焊工操作證,并且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位置應符合要求。
8)螺紋和密封面損傷應進行修理。一般用螺紋規檢查螺紋,螺紋規分通規和止規兩種:通規應通過螺紋全長;止規旋入一般不超過兩扣為正常。如果螺紋變形或損傷嚴重,應擴孔修理,輕微變形可攻螺紋修理。
對密封面的變形、劃痕及其他影響密封效果的缺陷應進行修理,在拆卸和吊裝時,應注意避免碰撞密封面,已拆開的和修理的密封面應注意保護。
當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各項修理完畢后,應填寫修理記錄,存人設備檔案中。記錄內容應包括:告知書、修理原因與修理部位簡圖、所用鋼材、焊條、管件等的質量證明(如修理用材料與容器罐體原始材料不同,則應有材料代用的審批手續)、施工工藝、修理后的修理工藝實施記錄,安全裝置檢驗記錄、監檢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