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坯的質量直接影響到所軋制的無縫鋼管質量。為了提高管坯的質量水平,根據管坯生產方式的不同,我國分別制訂了連鑄圓管坯標準(YB/T 4149-2006《連鑄圓管坯》)和軋制圓管坯標準(包括YB/T 5221-1993(合金結構鋼圓管坯)、YB/1' 5222一2004《優質碳素鋼圓管坯》和YB/T 5137-1998《高壓用無縫鋼管圓管坯》等)。這些標準均對管坯的幾何尺寸、表面質最、金相組織、試(檢)驗方法等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鋼錠(含電渣錠)和離心澆注的圓空心管坯常常是根據各企業的內控標準來組織生產的,且將其直接用作無縫鋼管生產坯料的數量。相對于連鑄圓管坯和軋(鍛)制圓管坯而言較少。
連鑄圓管坯標準
YB/T 4149-2006《連鑄圓管坯》標準規定了連鑄圓管坯的訂貨內容、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識和質量證明書等。
連鑄圓管坯的直徑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1的規定。
連鑄圓管坯的不圓度應符合表2-2的規定。
《連鑄圓管坯》標準對連鑄圓管坯的低倍組織缺陷和低倍結晶組織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管坯橫截面酸浸低倍組織試樣上的中心疏松、縮孔、中心裂紋、中間裂紋、皮下裂紋、皮下氣泡等不得大于評級圖中的2級。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等軸晶區長軸(長軸中心應為管坯的幾何中心)一般不小于公稱直徑的25%。
該標準還對連鑄圓管坯的表面質量提出了以下要求:管坯表面不允許存在目視可見的結疤、氣孔、針孔、重皮以及深度超過0.5mm的裂紋;允許深度不大于3mm的凹坑,深度不大于2mm的機械劃痕、壓痕存在。
該標準對管坯表面缺陷的清理作出了以下規定:管坯表面缺陷允許清理.清理深度從實際尺寸算起應不大于公稱直徑的4%,且最大清理深度應不大于12mm;清理處應圓滑無棱角;清理處的深、寬、長之比應不小于1:6:8;同一截面最大清理深度只允許存在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