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無縫鋼管的連鑄圓管坯標準一樣,軋制圓管坯標準也規定了管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條件、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識、質量證明書等內容。盡管在YB/T 5222-2004《優質碳素鋼圓管坯》和YB/T 5137-1998《高壓用無縫鋼管圓管坯》標準中都涉及到了連鑄圓管坯的某些質量指標并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相對于Y B/1' 4149一2006(連鑄圓管坯》標準而言,顯得比較簡單。管坯直徑允許偏差采用的是絕對數而不是相對數。因此,這兩個標準中的連鑄圓管坯部分已被YB/T 4149-2006(連鑄圓管坯)標準所替代。
YB/T 5221 - 1993《合金結構鋼圓管坯》和YB/T 5137-1998《高壓用無縫鋼管圓管坯》標準規定的管坯直徑及允許偏差是一致的,見表2-3。
YB/T 5222-2004《優質碳素結構鋼圓管坯》標準規定的軋制圓管坯直徑及允許偏差與YB/T 5221-1993《合金結構鋼圓管坯》和YB/T 5137-1998《高壓用無縫鋼管圓管壞》標準規定的軋制圓管坯直徑及允許偏差,在管坯直徑≦160mm時是相同的;但在管坯直徑>160mm時,則存在差異(YB/T 5221-1993和TB/T 5137-1998標準中所列的管坯直徑只到 160mm),見表2-3、表2-4。
軋制圓管坯的三個標準均對管坯的橢圓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即橢圓度不得大于直徑公差的75%。同時還對鋼的冶煉方法、低倍組織、非金屬夾雜物、晶粒度和表面質it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具體可參見相關標準。
比較上述四個管坯標準,它們所規定的管坯檢驗內容是基本相同的,對管坯表面修磨的規定也基本一致。只是針對管坯不同的生產方法,對管坯的直徑允許偏差、橢圓度以及高、低倍組織等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