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液氨儲存、裝卸區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所規定的二級負荷供電要求。
②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
③電力電纜不應和液氨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④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⑤液氨儲存、裝卸區域的照明燈具和控制開關應采用防爆型、密閉型的。
⑥電氣線路在液氨儲存、裝卸區域內一般不應有中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需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分線盒)內連接和分路。
⑦液氨儲存、裝卸區域進行電氣設備和線路檢修應符合《國家爆炸危險場所電器安全規程)的規定。
⑧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