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充裝易燃、易爆介質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在新制造或者改造、維修、檢驗檢測等后的首次充裝(以下簡稱首次充裝)前,必須對雄體或者氣瓶內介質進行分析檢測,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重新進行氮氣里換或者抽真空處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充裝介質時含水量有特別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首次充裝前,必須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罐體或者氣瓶內含水量進行處理和分析;
(3)移動式壓力容器到達卸載站點后,具備卸載條件的,必須及時卸載;充裝易燃、易爆介質的,卸載后罐體或者氣瓶內余壓不得小于0.05MPa;
(4)移動式壓力容器卻載作業應當滿足本規程相關安全要求,采用壓差方式卸載時,接受卸載的固定式壓力容器應當設置壓力保護裝置或者防止壓力上升的等效措施;
(5)除應急救援情況外,禁止移動式壓力容器之間相互裝卸作業,禁止移動式壓力容器直接向氣瓶進行充裝;
(6)禁止使用明火直接烘烤或者采用高強度加熱的辦法時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升壓或者對冰凍的閥門、儀表和管接頭等進行解凍。負責本條第①、②項處理工作的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出具處理和分析結果的證明文件。